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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业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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